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辅助形式 [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11/27 22:18:06 来源网站:辅助卡盟网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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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期内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单、会计基础考试成绩合格单;

(二)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或珠算五级以上(含五级)鉴定证书;

(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四)近期同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三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意见栏内注明,同时标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意见栏内注明“同意颁发”或“不同意颁发”;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样式和编号规则负责印制、编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实行IC卡辅助管理,用于记载持证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继续教育情况以及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等,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并颁发。会计从业人员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有关事项时应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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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卡在全省(不包括青岛市)范围内通用。IC卡不替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IC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教育大纲。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培训规划,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在现注册登记财政部门报备后,持证人员在省内可异地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教育实施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出具证明,由现注册登记财政部门确认后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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